关于征求《六安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 六安市统计局 征集时间:[ 2019-01-10 ] 至 [ 2019-01-20 ] 状态:已结束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至市局法规科。

 

    一、信函方式。地址:行政中心10号楼212室,收件人:王先锋,电话:3370051。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wxf_15@ah.stats.cn

    三、传真方式:0564--3379025

                                    

                                

                                 六安市统计局法规科    

                                                              2019年1月10日

 

 

 

六安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六安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六安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举报渠道通过六安市统计局外网、六安统计微博微信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

六安市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承接省统计局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的统计违法举报事项。

第六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受理渠道畅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妥善管理;

(三)及时梳理举报线索,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第七条  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局转交六安市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执法监督局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

  (三)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四)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核实

 

第八条  执法监督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九条 执法监督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六安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经六安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以及举报事项中仅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可由执法监督局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立案或经检查组现场核查属实,且违法情节较重的举报事项,经六安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监督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移交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经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后,由执法监督局处理。

   第十四条 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由执法监督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局应当将处理结果在结案后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六安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各县级统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统计局解释,自2019年1月20 日起施行。

小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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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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