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六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征集时间:[ 2020-04-08 ] 至 [ 2020-04-12 ] 状态:已结束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64号)精神和《六安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六委法执〔2019〕1号)精神,我局拟订了《六安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六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书面反馈六安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解苏媛,联系电话:0564-3370697(兼传真)。

    附件:1.六安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
          2.六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六安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六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执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统计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 

    政府统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政府统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和受理情况的内容予以记录。 

    第八条  政府统计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统计行政执法的,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启动程序的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九条  政府统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检查对象和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核实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在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谈话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或听证取证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政府统计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谈话笔录等。 

    第十五条  草拟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必要时可同时对论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制作集体讨论文字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用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统计部门作出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统计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政府统计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统计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政府统计部门及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到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录音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室内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领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仅可用于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严禁在非执法活动或个人事务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由本部门统计法制机构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使用及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六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统计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统计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编制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编制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市统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统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编制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各类统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安徽”网站集中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64号)精神和《六安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六委法执〔2019〕1号)精神,2020年4月1日至4月12日,市统计局就《六安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六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统计局网站和印发文件的方式,向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及事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并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