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统计局2026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抽查类别(大类) | 抽查事项(细类) | ||||||
| 1 | 统计执法检查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六安市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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