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节水统计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5-1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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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节水

统计制度

 

 

 

 

 

 

 

 

 

 

 

六安市城市节水管理办公室制定

          局 批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取用市政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六安市城市节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企业(单位)用水节水情况统计报表汇总。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统计各企业(单位)用水节水的基本情况,反映企业(单位)用水节水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各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

第五条  用水节水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准确、保密。

第六条 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用水节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收集整理本企业(单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用水节水统计资料。

第七条  企业(单位)须有专职统计员负责用水节水统计工作,经本企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定期按时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八条  用水节水统计报表由六安市城市节水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由市统计局批准。

第九条  相关统计指标由市城市节水管理办公室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城市节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六节水表

六安市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表

季报

辖区内年用水量500吨及以上工业企业

辖区内年用水量500吨及以上工业企业

季后10日前手工填报

附件: 节水制度.pdf


六安市节水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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