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安徽省黄金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省黄金管理局:
贵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徽省黄金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皖黄金生产函〔2024〕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黄金管理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6年10月。
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并向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安徽省统计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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