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统计指标解读

浏览次数:238信息来源: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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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数量是指一定时点和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 ,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一、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1、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拥有当地户籍身份的人口。包括居住本地暂时外出的人口,不包括在本地暂时居住的外地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

    2、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本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①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②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③调查时居住在本地,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口。

常住人口数是通过统计系统每年一次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或普查年份普查取得。

    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的区别

户籍人口是指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人口(包括实际在住和流出的)。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本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本地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既包括有户籍且实际在住的,也包括无户籍但实际在住的。 

    3、流动人口:是指不改变户籍状况,离开常住地,在本地暂时寄居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数是通过统计系统每年一次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或普查年份普查取得。

    二、乡村人口、城镇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镇化率

    1、乡村人口:主要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还包括外出从业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的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乡村人口通过农业统计年报取得。

    2、城镇人口:是相对于乡村人口而言的,指居住于城市、集镇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口。城镇人口主要依据人群的居住地和所从事的产业进行归类;城镇人口的特点是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为主。城镇人口数通过人口抽样调查取得。

    3、非农业人口:是指不以农业为主要生产对象的人口,不管其是否住在农村。即使住在农村只要不从事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手段、目的的人口都计为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数为户籍人口数。

    城镇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区别:城镇人口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城镇人口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而且包括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4、城镇化率(城镇化水平):其含义为一个地区某一时点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数/总人口数×100%。用于反映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人口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和聚集程度。2011年以来人口城镇化率的计算方法,是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城镇化率为基础,以每年的人口与城镇化抽样调查结果进行推算。现行统计制度,此指标暂时由省统计局测算到市,县区暂不测算。如:2013年我市城镇化率40.2%,由省统计局测算后反馈。

    三、其他人口指标

    1、人口总数:又称总人口数。是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域范围内所有的有生命活动的个人的总和。如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数是指:2010年11月1日0时,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生存者人数。

    2、市区人口:直辖市和地区级城市的市区是指不包括辖县在内的城市行政管辖区。即: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3、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就业人口指在调查时点,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在调查周内从事过1小时及以上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

    失业人口是指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在某一个时期内没有就业机会,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口。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数通过劳动力抽样调查取得。

    四、人口统计的调查方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在两次人口普查中间年份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即年号逢5的年份进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 

    1、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从1949年至今,中国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与2010年进行过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

    2、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是人口统计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指按随机原则从所研究的人口总体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并根据所得的数据,推断总体相应各项指标值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的特点是:①人口抽样调查只调查被抽取的一部分单位。②调查目的是为了推断人口总体,必须抽选足够的单位数以达到一定的可靠性和精确度。③抽取的方式必须是随机的,总体各单位都有被抽取的相同机会。

    人口抽样调查的运用:①用于专项人口调查。如妇女生育率抽样调查、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等。②用于定期人口抽样调查,如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在1982年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自1982年开始,每年调查一次,形成了一项调查制度。③用于两次人口普查间的简易人口普查。如1987年、1995年与2005年进行的全国1%人口抽样工作。2015年全国将再进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④用于人口普查中对部分项目使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以及提前汇总部分人口普查资料。⑤用于检验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等。

 

附:

主要年份指标

年份

户籍人口

(万人)

#非农业人口

(万人)

常住人口

(万人)

城镇化率

(%)

2000

662.10 

95.10 

597 

 

2001

664.88 

96.86 

606 

 

2002

667.75 

98.02 

615 

 

2003

669.50 

98.27 

605 

 

2004

675.14 

98.58 

619 

 

2005

681.00 

99.30 

614 

 

2006

686.73 

99.00 

612 

 

2007

695.50 

96.80 

609 

33.5 

2008

701.64 

98.71 

609 

35.4 

2009

705.89 

99.34 

606 

36.9 

2010

704.82 

98.81 

562 

35.9 

2011

709.56 

99.52 

564 

37.4 

2012

710.29 

97.69 

565 

38.9 

2013

716.72 

97.41 

568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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